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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中常见的数字期限

点击次数:110   更新时间2017-06-15     【关闭分    享:
【11天】带薪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  每年全国公民放假假期共计11天。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50天】法定全年工作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61天】法定全年带薪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8/40小时】法定标准日和周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20.83天】法定月平均工作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1.75天】法定月平均带薪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1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5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决终局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30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十二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倍】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8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50%】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00%】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00%】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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